巴比伦人有一个最丑恶可耻的习惯,这就是生在那里的每一个妇女在她的一生之中必须有一次到阿普洛狄铁(Aphrodite,希腊神话中的爱神,希罗多德这里的意思是指巴比伦神话中的爱神Mylitta)的神殿的圣域内去坐在那里,并在那里和一个不相识的男子交媾……
在四大文明古国之一的古巴比伦,曾经有一个历史时期,全国女人都做过娼妓。这个记述来自古希腊历史学家希罗多德的著作《历史》。他说巴比伦人有一个丑陋的规定,那就是该国的妇女在她的一生中必须有一次到阿芙洛蒂忒神庙的特定区域——他们叫圣域里去卖一次淫,所得全部归神庙所有。“圣域里总是有大群来来往往的妇女,在妇女和妇女之间,四面八方都有用绳子拦出来的通道,而不相识的男人们便沿着这些通道去选择心仪的女人。看中了谁,就向谁抛钱,口中说道:我以米利塔女神的名义祝福你……钱多钱少没关系,被选中的妇女是不能拒绝任何一个选中她的男人的,否则便违反了神庙的律条。交媾完毕后,她在女神的面前就算是完成了任务,可以回家了。从此时开始,她再也不需要为金钱出卖自己。因此,美貌的妇女来到神庙后往往很快就能回家。但是那些面貌丑陋的妇女,往往要等上很长的时间才能履行完神圣的规定,因为没有男人看上她,有的妇女得在圣域里等上一两年或更长的时间。”
希罗多德没有说明巴比伦的男人们是否一生只能去那神庙一次,因此我估计没有这方面的限制。现在看来,所谓神庙里的“圣域”,其实就是神庙开的妓院,那些大祭司们利用神权的威慑力迫使全国的女人都得轮番到那妓院去卖淫以增加自己的收入。
这就是我上一章提到的娼妓史家们说的 “圣娼”的出处。
关于圣娼,罗素在《婚姻革命》中说:“这是古代极为盛行的另一种制度。在许多地方,普通有身份的女人,常到寺院去与祭祀或与偶然相遇的陌生人性交。另一方面,寺院的女祭司本身就是圣娼。这种风俗也许是出于通过上帝的恩赐去得到女人的生育,或用巫术去得到庄稼的丰收的目的。”
罗素的记述与希罗多德的记述有出入,也许说的不是一个地方。无论怎么说,古时候国外宗教中圣娼现象的存在却是一个事实。针对这个事实,我国进行着方方面研究的人,基本都众口一词:这就是最早的娼妓。对这一结论我
不以为然。原因我在上一章已经说过,这里就不重复了。希罗多德和罗素的记述,也只是说明了古时候圣娼的泛滥,而没有说她们是“最早的”。
关于神权的类似的事情在古印度也有记载,如:王子新婚后,三天内不得与新王妃接触,这三天王妃得和最高的僧侣共寝。在神权的威慑力下,连王妃都不能幸免,更何况普通百姓?因此,在世界很多地方都有一个基本相同的记载:新娘子的初夜,必须交给神、奴隶主、财主、地主、族长等等权势人物,中国也未能免俗,这一点稍后详述。
古巴比伦地处两河流域,在今天的伊拉克附近,创造过灿烂辉煌的文明。那时候的人不是今天伊拉克的人,那时候的神也不是今天伊拉克的神。古巴比伦文明后来被异族毁灭了,没能象中华文明这样延续到今天。由于那些历史和本书无关,这里就不详述了。
那时候人类还处于单纯的“神崇拜”的阶段,那些神和古希腊的神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宗教还处于蒙昧状态。那些神的存在,为后来基督教的诞生奠定了一个神权的思想基础。那个阶段的那种现象,从另一个角度说明了,人们对神的崇拜,并没有达到一个死心塌地的程度。人们没有自主地向神纳贡,而必须要有一个女的和他做一次,他才肯把钱给神。妇女没有选择余地,既然大家都这样,就到那“圣域”里去做一次吧,人人如此,也不觉丢人。但是可以设想一下,假如我国众多的寺院,信徒们拜神都不愿意捐一点香油钱,而必须要女信徒们到寺院里去卖一次,这样的神是何等的悲哀!推己及人,古巴比伦神庙里的那些掌握神权的神棍,实在令人鄙视。
奇怪的是,当代学者们,还有人对此推崇备至,认为古巴比伦的圣娼现象,把人类的性行为“提高到了几乎神圣的地步”。我不知道这“神圣”二字用在这里是否贬义,不知道这些
满腹经纶的学者们凭什么这么说,只能理解为是他们对历史的误读。不可否认,那些女人们为神庙卖淫的时候,也许心里充满着奉献的喜悦,因为“神崇拜”具有不可抵挡的魔力。问题在于,这种卖淫行为本身是法定的,每个女人都必须照办,这就不能说没有强迫的成分。因为我认为自从人类道德观念确立并且进入了家庭时代后,就没有任何一个男人或女人,愿意让自己的配偶和别的异性发生性行为,神也概莫能外,更何况这其中根本就没有神什么事。在人类历史发展的长河中,回过头来再看那种现象,只能理解为是神权强加于人的明证,是那些祭司们、神棍们、奴隶主们、地主们、族长们肮脏人性的明证。表面看来,这是神的悲哀。但是这种种行为,不都是人假神的名义进行的吗?人性的龌龊,无微不至,无远弗届。
神权宗教化之后,人类文明往前迈进了一大步,以前的那些肮脏现象渐渐消失了。基督教、伊斯兰教、佛教这世界三大宗教,其教义都基本符合人性,并且约束着人类
无时无刻不在
蠢蠢欲动的兽性!
现在,许多人想当然地将娼妓定义为“卖淫的女子”,其实只要一涉及娼妓的早期情况,这个定义就会遇到困难——从上面的例子可以看到,许多娼妓是不为自己谋求金钱报酬的,何以言“卖”?故较全面的定义应是“为男子提供性服务的女子”。有时她们提供此种服务,所获的报酬不是金钱。比如古代巴比伦等地的“圣娼”,她们为异国男子提供性服务,得到的报酬是被认为为神尽过义务、受男子欢迎而赢得族人敬爱,这有利于她们择佳婿而嫁,这就是服务于此而获酬于彼了。